什麼資不重要 本國公司就合法

November 1, 2005

陳長文/法學教授(台北市)

行政院長謝長廷表示,TVBS百分之五十三股份的東方彩視,只有一個法人股 東,根本無法講出哪一塊錢資本是本國人的,「它就是完全外資。」新聞局長姚文智進一步表示,東方彩視董事都代表百慕達公司,資本都是外資,董事長也是外國 人,「不叫外資,叫什麼資?」這樣的說法,牽涉了幾個法律概念的混淆,必須澄清。

首先,TVBS是「完全外資」,並非精確的法律用語,行政院應是指在TVBS已股份百分之百都是「外國人直接持有」之意。依我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:「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,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。」依此認知,TVBS違法。

然而,政府對東方彩視的諸多指控,最多也只能導出「東方彩視」是「百分之百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的公司」,卻不能在法律上導出TVBS是一個百分之百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的公司。因為依我國法律,只要「東方彩視」是本國公司,那麼TVBS的設立就沒有違法。

那麼東方彩視是不是本國公司呢?依我國公司法第四條,「外國公司」的定義 為:「本法所稱外國公司,謂以營利為目的,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,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,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。」由此可知,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、依 照我國公司法組織成立之社團法人,就屬「本國公司」,也就是法律上的「本國人」(依民法,人分為自然人與法人,皆具有法律上人格)。

公司法上的條件,並不包括對股東國籍、外國人持股比例的限制,亦即我國係以形式條件(成立所依據的法律)而非實質條件(股東或董事國籍)來判斷公司國籍。換言之,即使東方彩視的股東百分之百是外國人或外國公司,只要其依據我國公司法成立,即是本國公司。

因此,東方彩視說不出哪一塊錢資本是本國人的,並不等於TVBS說不出哪一 塊錢資本是本國人的,TVBS在法律上可以大聲地說:「該公司百分之五十三是由本國公司東方彩視所持有!」其資本結構並不違法至明。更何況,廣電法第十條 還特別地限定「直接」兩字,明確排除了「外國人間接持股」的情形。這也是國民黨馬英九主席對本案評論:「什麼資不重要」的原因,因為TVBS的資本結構並不因東方彩視的資本結構如何,而有違法問題。謝揆將馬主席的話解讀為「這個法律不用遵守」,當屬誤會。

或許有人會覺得這樣的法律似乎不合理。的確,在立法技術上,是有可能制定、 加入所謂的「真實連繫」的條款,以實質控制作為規範基礎。然而,一方面這樣的規範可能會造成跨國資本流通的障礙以及認定的困難;二方面,現狀的法律既是如 此特別規定,基於法律的安定性與信賴保護的原則,TVBS既然合法,其權益就應受到保障。

筆者並不打算以此苛責謝揆或新聞局長,後者並不是法律人(則不該扮演法律人 的角色),而前者雖是法律人,但「法律」牽繁涉廣,既專且深,即令法律人也不可能盡為通曉,因此謝揆在法律判斷上犯錯,實有可諒。然而,這也正好點出了制 度層面的缺失,正因為領導人並非「法律全能」,政府部門實須建立「法律守門人」機制,負責統合各部門的法制人員,結合成精密的法律資訊網,為政府的政策、 作為、言論發表進行法律把關。否則類此錯援法律而害私權,或者類似不久前公然違法修改航發會章程侵於公益等情事,將一再重複。

2005/11/02 聯合報


什麼是Web 2.0?

November 1, 2005

ChinaByte 洪波╱北京特稿

定義Web 2.0是困難的,所以就產生了很多混亂。有人從“Web”的角度質疑,有人從“2.0”的角度爭論。最終這個問題變得像“什麼是blog”一樣,雞一嘴鴨 一嘴,公說公有理,婆說婆有理,越爭越亂。所以Chris Anderson說,blog圈子的第一原則就是不要去概括blog圈子。他認為,Web 2.0缺乏清晰的定義正好是它的一個特性,而不是一個bug。Tim O’Reilly仍然試圖解釋,什麼是Web 2.0(What is Web 2.0)。不過他換了一種方式,用例子來解釋,而不是用定義,並通過具體的例子,引申出某些Web 2.0原則。關鍵問題在於,Web 2.0不是一種技術升級,而是一種觀念升級。下面是Tim繪製的一張圖,就像太陽系一樣,Web 2.0有著核心的原則,也有一些離核心或遠或近的具體實踐。

在Tim 看來,Web 2.0最核心的觀念就是,“Web作為平台”。我想,其意義大概就像1980年代作業系統作為平台一樣。與作業系統平台不同的是,任何人不擁有這個平台, Web平台是通過分享或參與體系搭建起來的,是對“集體智慧”的充分理解和利用,而不再是大企業的資源壟斷。

Web 1.0 Web 2.0

DoubleClick-->Google AdSense

Ofoto-->Flickr

Akamai-->BitTorrent

mp3.com-->Napster

不列顛百科全書在線-->Wikipedia

個人網站-->blogging

evite-->upcoming.org and EVDB

網域名稱投機-->搜索引擎優化

頁面瀏覽量-->每點擊成本

screen scraping-->web services

出版-->參與

內容管理系統(CMS)-->wikis

目錄(分類法)-->tagging (民間分類)

粘性-->內容聚合

Tim 分別對Web 1.0和Web 2.0時代的代表性企業進行了對比,如Netscape和Google、DoubleClick和Overture與AdSense、Akamai和 BitTorrent等。他總結的Web 2.0的七大特性包括:Web作為平台、借力集體智慧、資料成為下一個Intel Inside、軟體發行周期的終結、羽量級編程模式、超越單一設備層次的軟體、富用戶體驗。他進而提出了八項Web 2.0設計範式:長尾、資料成為下一個Intel Inside、用戶增添價值、網路作用作為預設值、保留部分權利、永遠的beta、合作而不是控制、軟體超越單一設備層次。

如 果說互聯網是通過大幅度降低資訊獲取的門檻,發掘出傳統經濟中被忽視的價值的話,那麼Web 2.0則是借助用戶參與體系,將上一代網路公司忽視的長尾的價值發掘出來。Tim說,借助消費者自服務和基於演算法的資料管理,服務延伸至整個web—— 抵達邊緣而不僅僅是中心,抵達長尾而不僅僅是頭部。

Tangos也列出了他所理解的Web 2.0的四個核心特性:可重用的微內容、以用戶(人)為中心,而不是以物為中心、社會性、用戶參與的架構。實際上後三個特性應該算是一個特性,即開放的參與架構。歸根結底,這是一種觀念。觀念的改變,有時候要遠遠難於技術的升級。

Undersound 認為:“其實Web2.0在某種程度上不依賴於技術,而是一種態度:用戶體驗,資源分享,集體思維,平台開放。這些不是你做不到,而是你沒有想到而已。” 其實不完全如此,因為Web 2.0對用戶、對整個互聯網產業是好消息,但對某些互聯網公司,卻是壞消息。比如不列顛百科全書在線就一定不喜歡Wikipedia,收費的在線廣告也一 定不喜歡免費的Craigslist。O’Reilly Media的編輯Nathan Torkington就說過,Web 2.0在某種程度上很像日本的合氣道,即用對手的力量戰勝他們。因此,對有些人來說,Web 2.0確實是個壞消息。

Web 2.0的原則之一就是,與其相信自己的所謂優勢,不如相信你的用戶。本質上,這也是自由軟體運動的原則之一。我常常覺得,Web 2.0的實踐者們一定是從自由軟體運動中得到了某種啟示和靈感。相信集體智慧,相信開放的開發模式,相信參與者越多品質越好等等,這些Web 2.0的原則,恰好也都是自由軟體所崇尚的。因此我想,Web 2.0如果也算是一股潮流的話,那麼它應該是自由Web潮流,或者叫Web的開放原始碼。微軟無法接受自由軟體,是因為Windows、Office至今 仍是它的核心競爭力和命脈所在。

因此可以說,Web 2.0是互聯網原有商業規則的破壞者。貼著Web 2.0的標簽,幹著Web 1.0的事兒,這是投機。商業可以投機,但觀念無法投機。看看他是想壟斷還是想開放,想控制還是想合作,一切就一清二白了。

Tim的文章列出了七條他認為的Web 2.0公司的核心能力:

有著可測量成本效益的服務,而非套裝軟體(Services, not packaged software, with cost-effective scalability);

控制獨有的、難以再造的資料源,這些資料源使用的人越多就越豐富(Control over unique, hard-to-recreate data sources that get richer as more people use them);

把用戶當成合作開發者一般信任(Trusting users as co-developers);

借力於集體智慧(Harnessing collective intelligence);

從消費者自服務中產生長尾優勢(Leveraging the long tail through customer self-service);

超越單一設備層次的軟體(Software above the level of a single device);

羽量級的用戶介面、開發模式和商業模式(Lightweight user interfaces, development models, AND business models)。